首先,要对被执行财产的权属进行审查,只有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权属后,才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假使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审查而采取了执行措施,也要在法律文书中对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一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对所提执行异议依法及时审查,作出裁定,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导致不良司法后果。
其次,要对被执行财产的范围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只限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执行的同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所供养家属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及费用,对法人财产的执行,应先执行其流动资金,只有在流动资金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才可以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
最后,还要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进行审查,要注意审查是否是国家禁止的冻结、划拨的专项资金、封闭管理资金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在社会上融通的物品等。
违法适用执行措施最突出的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都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都具有强制性,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其次,法律效果也不一样。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其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它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更;二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人)必须执行,不得违背或者对抗,否则便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三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非经法定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任何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本意,也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禁令。这种做法,虽然有些时候确实"灵验"但这是对法制的践踏,社会影响较坏。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别,坚决纠正简单粗暴的执行作风,杜绝以拘代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