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 ,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时,应依照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被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通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受通知的单位,应当派人参加,他们既是查封、扣押财产的见证人,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被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保管。
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准被申请执行人提取或使用自己的存款。被冻结的存款,可能是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种存款。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后,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发出解除冻结的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员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冻结的存款偿付债务。
拍卖,是指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以竞争的方式出价,并把财产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一种买卖的行为。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可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时,应当做出书面裁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的,退回被申请执行人。查封 、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以抵偿债务的价额为限。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