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学习,大力宣传。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市高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将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廉政手册》发送到每一位干警手中,要求各部门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让每一位干警了解、掌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以此来规范审判人员审判、执行工作的具体行为。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为更好地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我院成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组,一个是案件质量评查组,设在审监庭,负责对全院各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认定为差案(基本合格案件或不合格案件)、错案以及是否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结果,定期在全院通报。一个是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确认为错案的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错案审判责任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了职责,构建起由“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领导督促抓、监察室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监督机制。为实现由案及人、审判监督和纪律监督有机结合,切实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4、完善制度,确保落实。为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院在分析研究以往案件质量瑕疵与差错的基础上,修订了差错案件认定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庭审与诉讼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列举了12种情形为差案,18种情形为错案,现时也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确认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差错的具体情形、性质、程度、审判人员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等,认定责任人是否承担案件差错责任,并将结果予以全院通报。同时,制定《差、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差、错案审判责任追究的评查机构、标准及责任范围、启动及评查程序、责任的确定、追究及承担方式,对经审查确属错判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研究、分析后,按最高法院“三个办法”来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确认属轻微差错责任的案件,由审监庭进行院内通报或建议分管领导和业务庭批评教育,并建议目标考核小组按年度目标考核奖惩规定处理。同时,修订完善《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庭审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目标考核制度》、《庭审督查规则》等一系列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了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为责任追究真正发挥监督、教育、查处、提高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5、定期评查,严格监督。为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始终坚持防范未然、有错必纠、及时补救、奖惩分明的原则,分别由审监庭和纪检监察室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和督查。审监庭对每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每月通报、每季分析,将案件评查结果形成案件质量报告,送本院各部门和院领。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和上级领导交、督办的案件进行集中评查、查找症结,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原因剖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属差错案件。纪检监察室对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抽查案卷,电话询访,不定期走访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加强对《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的督查,督促廉政监督卡送达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二是通过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对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庭审作风进行监查,加强对庭审作风的考评检查,确保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审查“四类”案件,看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对案件的督查,督促干警逐渐养成依纪依法办案的习惯,树立良好形象。四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案件庭审、见证执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走访特邀监督员等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对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
6、严格程序,认真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建立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由审监庭将初检合格的案件送立案庭进行结案审查,由立案庭和审监庭将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指令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四类”交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交审监庭评查。对确认为错案的或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应受追究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通知承办庭和案件承办人写出意见和说明,对承办人辨解的问题进行核实后交院审委会追究责任,重点对违法审判严惩不怠。几年来,我院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了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调查处理了违法超审限案件2件。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有6个方面:1、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认识不到位,不理解支持,领导的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分管领导和承办法官不理解支持,认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多管闲事,整人害人,追究工作阻力大,难开展;
2、纪检监察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多为新手,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工作方式简单,措施单一,办案质量不高;
3、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
4、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不便于把握;
5、对哪些是属于“错误裁判”,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评判标准不一致;现在我们执行重庆市高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以及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6、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落实难。
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解决难度大,在具体的违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只能用大的原则去套, 这样就容易导致适用责任追究标准不同一的后果。
(四)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合理处理好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
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应正确处理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只对法官存在的应受追究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追究,而对法官如何审案,如何定案不干预、不过问,各施其职,互不干涉。
(五)在确定违法审判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二者的关系
纪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制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在促进和监督法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纯洁法官队伍,维护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规范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纪律监督是对法官是否存在受责任追究行为的监督,是对法官是否遵守廉政建设工作纪律的监督,是对人的监督,是法官廉洁的保证;审判监督是对法官所办案件的监督,是对案件的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纪律监督是维护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工作的密切配合,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使纪律监督贴近审判工作,增强审判监督的严厉性,做到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机结合。
(六)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有以下成功的经验
把开展此项工作与法院中心工作、规范审判管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年度目标考核充分结合起来,构建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的错案责任追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案件流程管理、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岗位目标考核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能够突出开展此项工作的效果,增强审判人员的职业责任感,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
(七)对开展此项工作有以下建议
有九点建议和要求:1、提高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认识,增进理解与支持,特别是分管领导要站在大局和全院的角度,支持理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维护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组织培训业务,提供机会交流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
3、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哪些情况下的裁判属于“错误裁判”;并对“错误裁判”的责任追究统一适用标准;
4、进一步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增强制度规定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界定,便于适用把握;
6、对监察室的责任追究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建议由审判监督来评判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审查有关审判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7、明确申辩程序。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
8、允许案件承办人参加错案认定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建议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认定意见讨论,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让他们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
9、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建议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对参加案件的研究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应负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