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动物的命运关乎人的道德和良知。从前人们并不认为虐待动物涉及到人的德行,但是,随着道德眼光的扩大,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展,人类的伦理内容也逐渐从人的利益延伸到对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也即动物福利的考虑。
在近代,英国人最先把同情的眼光投向动物,并在法律实践中解决这个道德议题。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在国会提出一项提案,要求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这项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1822年,“人道主义者”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真正获得上下两院通过,这项法案就叫做“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被认为是动物福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马丁法令”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国于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律。随后,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这部法案被认为超越了英国的反虐待动物法令,因为它禁止虐待所有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这直接促进了动物福利的改善,并为进一步思考动物权利问题奠定了基础。
1980年以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地先后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而我国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它仅对野生珍稀动物起作用。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2002年5月17日,德国下议院以多数通过修宪案,在宪法中明文保护动物权。这项与动物有关的法案内容十分简单,只是对宪法20A条款稍加修改,在“人”字的后面加上了“和动物”几个字,但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第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一样平等的位置上,并且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使德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保护列入宪法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