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方”协调机制全面建立,运行良好。自2003年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截至2005年底,大庆市及市辖10个县(区)均已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发挥了明显作用。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联合行动。
(二)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大力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基本普及。大庆市1996年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22户,涉及职工9823人,2005年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446户,涉及职工310210人。累计审查纠正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合同条款2652条。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完善。随着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有关政策的日臻成熟,通过选择试点,树立典型,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大庆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形成了领导重视,职工愿意,政府推进的社会氛围。2005年底,全市试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到187户,涉及职工25142人,比2004年分别增长2.3倍和3.1倍。
(四)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纳入集体协商工作范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从而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减少了劳资双方因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集体协商机制已初见实效。在50户抽样调查的企业中,89%的企业和职工已意识到集体协商方式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较好沟通渠道和途径,72%的企业和职工愿意选择或已经选择工资集体协商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二、影响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目前大庆市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认识上有差距,思想上有障碍。当前,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者群众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问题都存在模糊认识。一是认为集体合同无用。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已经签订履行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什么用;二是认为集体合同与已无关,劳动者集体维权意识淡薄。劳动者能够认真对待个人薪酬待遇,但对签订保障整个劳动者群体待遇的集体事财却漠不关心;三是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害怕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群体与企业对抗,没有认识到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能够有效调动职工积极性。
(二)工作基础薄弱,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有关部门人手少,无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大部分县区没有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缺乏载体,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实现不了;三是缺乏监督和处罚手段。对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对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未认真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和监督手段。
(三)法律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集体协商的立法不健全。关于集体协商的最高立法规范是《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和《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职工一方(或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可以就有关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不是企业必须应尽的义务,也不是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对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法律没有考虑更多地保护集体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一方,也没有突出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中的法律责任,这直接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中不够重视甚至漠视职工一方的合法权益,使集体协商走过场,或使集体协商成果无法兑现。
三、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真正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好地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一)搞好宣传工作,澄清模糊认识。集体协商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能够知晓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断增强其劳动契约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在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切忌空对空,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深刻意识到集体协商工作是今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走势,清楚签订集体合同的好处和优点,以及不签订集体合同时双方的不利和危害,特别是使劳动者明白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自己的权利。
(二)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其谈判素质和监督能力。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沟通艺术的工作。应当看到,职工与企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具体利益上存在着矛盾。通过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一方面,使其了解劳动保障等法规政策,知识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明白集体协商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规则,清楚协商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得到又方认可且合法有效;另一方面,使用人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认识到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能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所有职工的职业安全感,从而把职工从协商谈判的对立转化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主力军。
(三)建立联动机制,构建工作基础。开展集体协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基层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配齐工作人员,使之能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等事宜适时进行有效参与、跟踪问效,保证依法协商签订的协议条款得到切实执行。另一方面,鉴于我们企业工会与企业在多方面还存在着较为密切的依赖关系,具体体现在工会主席的产生、待遇、劳动关系以及工会经费的拨付等,这就决定了在目前企业工会很难以独立和平等的身份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也是形式化的集体合同。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区域谈判机构等组织,建立多层次谈判结构。
(四)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检查,把协商成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方,不仅是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到执行这项制度后所带来的好处——协商成果。因此,除了企业工会、行政、职工(代表)大会的内部监督检查外,外部监督检查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对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中议定内容的监督检查也很有必要,应把集体协商涉及到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社会保险缴费、劳动工资等方面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促使企业把依法协商取得的成果真正履行落实。
(五)尽快制定专门集体合同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尤为迫切。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极不均衡情况下,要使双方能真正进行平等协商,必须给予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更多的保护,因而只能依靠法律规定的权威和强制力作为平等协商的坚强后盾。因此,应该在全面总结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进行周密的理论论证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
(六)突出集体协商中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协商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为了平衡集体协商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必须突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条件等事项,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协商谈判,对工会提出的协商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即意味着拒绝协商谈判,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何为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