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提起此类仲裁的条件,第一、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第二,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
关于仲裁的主管与管辖,哪些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哪些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受《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整,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关于管辖,受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整。但由于集体合同争议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提高管辖级别。
关于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履行合同仲裁的主体及仲裁地位,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仲裁的主体为工会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雇主团体不可以提起此类仲裁,至少按目前的《工会法》和《劳动法》来看是如此。
工会和用人单位在仲裁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劳动仲裁主体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所谓劳动仲裁主体是指能引起劳动仲裁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人。所谓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受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人。前者如仲裁机构、工会、用人单位,后者如仲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还包括仲裁机构、工会和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和劳动仲裁主体不同:(1)范围不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包含了劳动仲裁主体;(2)作用不同 ,劳动仲裁主体能够引起劳动仲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则不能引起劳动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比如,工会可以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而证人只能对劳动仲裁程序起辅助作用。
关于提起仲裁的决定权,当工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理论上工会主席便可以决定启动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但在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中工没有规定,主席不得自行决定根据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仲裁的内容,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第二,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规定,如果基层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也就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他可以自主决定,除非法律和工会章程有禁止性的规定;第三,如果这个工会组织上具备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负责人,能否直接提起仲裁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仲裁作为前置程序,也应当赋予其他组织在仲裁和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否则无法行使争议进入处理程序,无法进入诉讼。但当基层工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应由其所属法人单位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