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劳动关系保障监督机制的基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此影响分为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通过内容的完善和认真履行可以进一步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有利影响,减少不利影响。
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权还需进一步落实。《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如解除、不续订劳动合同,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但目前的情况是,部分人员忽视了劳动合同是企业这个经济组织整体与职工个人的合同这一属性,形成了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与职工签订的误区,导致了矛盾的聚焦,如有的职工以不同形式威胁经营管理人员。通过集体合同确定续订和不续订条件,并经过集体协商、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程序,使单位续订合同的条件更加向单位的整体意志靠拢,有利于消除职工对劳动合同认识上的误区,也可以减少职工由于企业不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负面情绪。
由于用人单位自我约束机构不够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经营管理人员的意志与出资人(包括外方出资人)的意志往往并不一致。出资人的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以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而不是主管人员的偏好。
有的主管人员凭个人意愿续订劳动合同,不考虑股东、职工的整体利益。有的用人单位已是停产或半停产了,职工本人已经待岗几年,又在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仍与这些隐性就业人员续订劳动合同。此类职工在本单位得到一份生活费,同时从新的用人单位取得一份报酬。该情况不利于在岗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公平竞争。
集体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包括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职工的约束力,是实现对劳动关系方面保障监督机制的基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关系的保障监督机制,不能仅仅理解为对经营管理人员违反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的限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面,就是对经营管理人员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权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