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器械专利侵权案。例如,2004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万特福公司诉徐屹、谢湘桂、北京科霖众医学技术研究所专利侵权案”。该院裁决三被告在使用“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时增加普通注射器侵犯了原告的医疗器械专利权,三被告得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该院还命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该案中,三被告对专利技术实施了变劣改造,使产品的技术效果明显低于专利技术。但是,终审法院认为,对专利技术进行变劣仍得适用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所以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第三,药物专利侵权案。例如,2005年,凭借保护某已知原料药的某种新制造方法的中国专利,某著名企业在山东省把原料药制造商、成品药制造商、使用和销售成品药的医院等三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该案爆发后,一直对专利侵权官司漠不关心的中国大批医疗单位开始热切关注专利侵权风险的规避问题。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前两种豁免情形极少得到适用。第三种豁免情形不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例如服务于医院经营性医疗活动的研究和实验。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并不影响权利人要求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的责任;而且,通过发送律师函,权利人可以使上述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从“不知道”变成“明知”,从而无法继续获得上述规定的保护。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购买和使用他人产品招致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非常多。例如,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机场最近分别因为购买和使用的智能卡、幕墙产品侵害第三人的专利权而被告上了法庭。在医药行业,类似的案件也出现了。总之,我国相关的豁免规则很少,最终得到适用的机会也不太多。
和我国相比,美国医院豁免专利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两个特色:不豁免非商业科学研究与实验活动的专利侵权责任;详细规定了医疗单位和个人豁免医疗方法专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前一特色维系了一些针对科研单位的专利收费、专利诉讼案件,因而遭到了很多专家的批评。但是,这一特色目前尚未被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所消除。后一特色的出现起因于1994年的“Pallin诉Singer案”。
1996年9月,美国参议院通过HR4278法案,并把它放入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用于豁免医疗机构的某些专利侵权责任。尽管如此,对人体的诊断方法发明获得的专利权,不受上述第287节(c)的管辖,该专利权能够得到完全的执行。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不包括“违反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上的专利权而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上述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或者受其他专利保护的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那么没有任何医疗活动可以使用上述医疗方法发明而同时享受上述豁免权。
此外,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不包括“违反组合物用途发明上的专利权而使用该组合物之受专利保护的用途”。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或者受其他专利保护的用途发明中的组合物,那么没有任何医疗活动可以使用上述医疗方法发明而同时享受上述豁免权。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也不包括“违反生物技术专利而使用一个方法”。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或者受其他专利保护的生物技术发明,例如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发明,那么没有任何医疗活动可以使用上述医疗方法发明而同时享受上述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