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允许同一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虽然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在发明专利授权时必须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是这个制度对社会公众思想上造成的混乱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使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充分的反思。
允许同一人重复申请的好处在于可以延长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我们应当注意,这种好处只及于该申请人一人。但是,由此所带来的弊病,却大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全体。它客观上延长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但也破坏了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期限规定的目的,打破了专利权保护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由于缺乏有效的公示制度,公众难以判断某个专利权的授权形式和权利状况,对于已经被放弃的专利权的性质更加难以把握,有可能落入“专利陷阱”。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合理地考虑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审查指南》规定的是: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若两份申请的申请日不同,在后申请应被视为撤回;若两份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中一份申请,并对另一份授予专利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审查指南》是不支持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的。
虽然申请人最终选择放弃一个专利权,但放弃专利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自始,它是在有效的状态下被终止的,而不是被宣告无效的。由于这个基于行政行为公信力的专利权毕竟存在或形式上存在过,所以必然会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在专利重复授权的情况下,当其中一项专利权被放弃或终止后,相对于仍然存在的那项专利权而言,其技术方案的性质是什么?如果两个专利的申请日为同日或者紧邻,当然不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但是技术的时间性并不是最重要的,技术的自由性才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方案是否是“自由”的,它背后是否存在一个制约公众行为的权利。专利权公告后,专利权即告生效,形成对公众行为有制约作用的专利权,因此公众即使知悉也不能自由、无偿使用;前述的放弃专利权公告的法律后果也相同。但如果专利权人未声明存在重复授权即放弃或终止权利,或权利期限届满的,则对于公众而言,对其技术方案就不存在一个有制约性的权利,如同一件抛弃物一样,因此就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了。但现在的情况是被放弃的专利一方面进入了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却又受到另一个专利权的保护,其结果是非常矛盾的,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
因此,建议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并授权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