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 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 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 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 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不好销 .但是作为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中 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显其优势,当然 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 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 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 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 施利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 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 权转让合同书等;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 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例如,有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赔偿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被告以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请求,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后,侵权被告又以 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第二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次理由成立,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便无从谈起。侵权诉讼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 效而中止三年,由于专利权人起诉时态度强硬,要求对被告侵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当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原侵权纠纷案的被告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搞得原专利权人十分被动。
所以,起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 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