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不能申请专利全部无效,但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却依法具有这个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合法合理的行为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申请审理的程序、规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多以控辩双方的证据作为审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专利权人考虑其专利的法律状况有可能采取故意无效或放弃应诉的行为,促使专利无效。
问题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此方面尚有不足,有法律漏洞。专利审查指南中,未有明确考虑到发明人或设计人。这就使得在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涉及发明人或设计人利益时法律没有给予他们陈述意见和申诉的权利。我们知道专利审查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虽不是专利权人,但他们是对其发明创造技术最了解和最知悉的人之一,法规没有明确发明人或设计人意见陈述权利显然有失公正,也给恶意行为造成了法律上的缝隙。考虑到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应对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完善。
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报酬纠纷案件中应严格依据法律和法规,只要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了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且生效,就应该依法使用其决定,终止法律规定的所有专利行为;若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证据,不能依此否认专利的有效性。需要述及的是,如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习惯,在法规和习惯均没有的情况下,法官应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定来裁判案件,当然这种创设,应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规定来弥补法律漏洞,从而作出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裁判。这样做既符合法规鼓励性条款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