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早先的驰名商标的认定都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来进行认定,法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个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设计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另一个则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按照前述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一个独立的案由,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二是法院不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一原则符合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点,即任何纠纷非经当事人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目前仅有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2004年6月24日,生产服装的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油漆的广东某涂料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2004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一切商业活动上停止使用“柒”、“QIPAI”、“SEVEN”、“柒牌”的商标标识。通过此案,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SEVEN”及其“7”的图形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使“酸酸乳”家喻户晓,一场抢注“酸酸乳”商标的乳企大战随之爆发,但众乳企却美梦难圆。蒙牛集团另辟蹊径,通过状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只有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才能保证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保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基本上可把其分为:质的标准与量的标准。
质的标准是商标驰名与否的内在限定,是人们在观念上的一种把握,即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上必须“驰名”,这又可分为地域标准与相关公众标准。量的标准是各国(地区)在实务中具体认定个案的参照因素,它是判定一商标经过量化处理在何种程度上可达法定的驰名要件,是在调查举证基础上对某一商标在交易上所具有的知名度的考察,商标知名度的判定,必须依靠一定的数量分析才能凸显。
具体而言,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