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2.2.3条“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第3.10.2条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
2、《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卫生部2003年颁布)第5条“学校运动场地与体育器材,中小学运动场地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86)的规定。③除跳远设沙坑外,爬绳、爬竿、跳箱、单双杠等均需附设沙坑。沙坑应经常翻动,坑内不得混有杂物。”
3、《学校建筑设备卫生监督》(卫生部颁布)4.⑧运动场地应高于周围路面并有排水设施,场地长轴应为南北向,不得铺设无弹性地面,健身房宜采用木制地板或土地面。
第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教学现场场景可以发现,其提供的跳箱尺寸完全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9851.2-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第2部分:体操器材)。
被告没有在证据二中提供进行跳箱体育教学使用的助跳板的尺寸,可见被告对于助跳板的选择是很随意的,根本不知助跳板的尺寸也要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在证据二中提供的跳垫的长宽尺寸可以看出,其使用的是国标(GB/T19851.2-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第2部分:体操器材)中的大跳垫,国家标准对大跳垫要求的厚度是10cm,而被告的跳垫的厚度只有5cm,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其使用的跳垫破损严重,有多处补丁,已让人看不到它的原貌,这些跳垫的外皮从照片中也可以看出非采用帆布或人造革,内容物是否符合标准我们无从得知,但这些跳垫是否还在正常的使用期限之内,令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