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请求法院向申请人xx金住院治疗的海丰县xx纪念医院和主治医师xx山进行调查取证:查明2006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在海丰县xx纪念医院外一区实际住院治疗(住院号xxxxxx;病床号:28号)的人是xx金的事实,调取xx金在此期间的住院病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金诉xx国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于贵院立案。2006年10月26日,由于被告xx国在海丰县xx纪念医院为xx金办理住院手续时,未经xx金同意将xx金名字登记为xx平(科别:外一区;住院号:xxxxxx;病床:28号;2006年11月20日出院),海丰县xx纪念医院因此不让xx金复印住院病历,也不给xx金出具证明,致使xx金不能证明自己的伤情,不能申请伤残鉴定。
以上提到的相关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于2007年3月26、27日已前往海丰调取这些证据,但由于律师的调查权有限,没能取得这些证据,如果没有上述证据的印证,将使本案事实的认定出现困难。
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请求贵院向海丰县xx纪念医院和主治医师xx山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