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本律师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依法参与了本案的诉讼。代理律师曾赶赴某某市人民医院调查病历,并就病情、病因等与主治医生进行了沟通、了解;也就工地高空坠落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告高空意外坠落的事实是由证人肖某某、病历、在场送往医院的其他人员、(省略五字)等所证实的——此与工地负责人员陈某某的证言是完全矛盾的!
首先,用人单位某某公司仅有的一份证人证言是孤立证据,其中的安全帽、送往医院人员、谁人呼救、事发时候所从事的工作等细节,与肖某某证言是十分矛盾的——其中必有一人做了伪证!
其次,医院病历首页对于外伤、高处坠落已经详细记载;但某某市人社局一方面无视病历记载,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于初诊医院、转入医院的相关医护人员进行调查,更没有对于其他的当时送医人员进行调查——却草率采信陈的证言,认定属于身体不适晕倒。这分明就是枉顾事实,或是有意偏袒,甚或内含腐败!
第三,原告张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5万余元全部是由第三人某某公司支付的;期间由于讨要医药费用,张德术的妻子王某某曾在工地上与包工头吵架——虽然支付全部医药费用,但某某公司也不是情愿的!
最为重要的是,————————-------此处省略97字。
二、被告某某市人社局(甚至省人社厅)并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而且有意遗漏病历,仓促工伤认定——其事实认定并不清楚,证据也并不确实、充分
第一、且不说仅有的2份证言的重重矛盾之处;就以两个证人肖某某、陈某某调查笔录间隔时间就长达几近2月。在第二个证人陈某某伪证调查笔录之后的第二天就匆匆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这怎能说明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二、病历首页关于病因——高空坠落、外伤的陈述是原告张某某昏迷情况下,由当时的送医人员即所谓“朋友”(实际上是2个包工头)第一时间提供的,是可靠的。但被告某某市人社局甚至省人社厅均弃之不顾,做出相反结论,这如何属于证据充分!
第三、对于矛盾重重的证言,事故发生时候又有多人参与,但被告均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这也是违反《某某某某办法》第9、11、17条的。
三、某某市人社局在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决定前,没有告知听证权;而复议机关省人社厅在收到听证申请之后,依然没有如期举行——这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的
总而言之,原告不过一个普通农民,而第三人某某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则是炙手可热的大企业;但法律公平、法律底线也绝不是神通广大之人所能肆意玩弄的!原告方始终相信:乌云最终是遮不住太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