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续医疗费8000元。后续医疗费原告阳忠富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
2、鉴定费1000元。伤残等级鉴定是认定原告构成伤残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3、残疾赔偿金19732x20x2/10=78928元。原告阳忠富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9级伤残,原告主张78928元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
4、误工费29058/365x420=3343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因伤建议卧床3个月,禁止体力劳动一年,作为建筑业,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33437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5、护理费100x140=14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x55=2750元,营养费5000元。请贵院依据相关证据和自由裁量权予以支持。
6、被抚养人生活费24843元。原告阳忠富有一未成年子女阳洪,2周岁,按2009年佛山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527元计算,四被告应承担原告阳洪被抚养人生活费15527x(18-2)/2x2/10=2484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阳忠富因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并且导致了终身9级伤残的事实,这给作为一名正值壮年的建筑施工工人所造成的肢体上的残缺是永久无法抹去的,也成了原告阳忠富内心永远磨灭不去的痛,原告阳忠富亦因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锐减,严重影响到原告阳忠富的今后经济收入和生活,从而给原告阳忠富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终生性的,原告阳忠富主张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