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作为原告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能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
如果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势必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阻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发生,同时使被告能在原告败诉后获得补偿,规定诉讼费用担保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日本商法第267条第4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请求,命该股东提供担保。美国公司法第4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一般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只有在被告证明原告是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关于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的防范,还有另外一种立法体例。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5条规定:经终局判决确定原告败诉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如果最终胜诉,收益也归于公司而非股东。如果按照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股东诉讼时不但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一但败诉还要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原告来说风险太大,客观上妨害了股东行使代表诉讼的权利。所以有些国家将代表诉讼视为非财产权请求,如日本规定无论诉讼标的大小都按统一标准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