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解方式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协议内容通知公司,并通知受影响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和解协议异议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陪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法院有权否定其效力。公司或其他股东仍可以就代表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是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法院有必要进行审查。若属于行政诉讼性质的,则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可进行调解。原告股东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约束其他未起诉的股东,其他股东仍可以就代表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撤诉的,同样适用调解的相关原则解决。
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撤诉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