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一般地,公司法理论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即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同时也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股东大会的参加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股东临时大会的召开请求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公司账册、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权等,股东的某些共益权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而股东的代位诉讼,也属于股东的共益权,在行使目的上更偏重于保护公司利益。自益权即专门为自己的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
股东代表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的一种类型,某种意义上,属于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适格股东既行使其自益权,又行使其共益权,这都源自其社员权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