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地,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不能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就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然而,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有效制约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而结果上间接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说,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它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ⅰ、预防功能——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ⅱ、救济功能——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总之,其功能在于强化公司监督,对董事会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矫正,以维护公司利益,并进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制约、撤销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行为和失职行为),通过诉讼形式,使得董事受到个别股东的监控,使得董事的行为得到矫直,使得失衡的企业内部利益关系重新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