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组织中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年” 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组织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行动。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下发的“人民调解年”实施方案,首先召开了全市开展了“人民调解年”活动动员会,细化了实施方案。其次市县两级成立了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领导组,各县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了“人民调解年”活动的有效开展。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已逐步走上“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中最基础、最基本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加强人民调解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对全市所有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使我市50%以上的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有”、“四落实”标准,组织健全、制度规范、人员素质高、调解能力强。使人民调解工作经常有人抓,矛盾纠纷时时有人管。
二、乡镇司法所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
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我们在司法所组织机构规范化、队伍建设规范化、业务建设规范化、制度建设规范化、基础设施规范化上下功夫,重点突出队伍建设规范化和基础设施规范化。一方面,我们通过与市编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运编办[2004]51号),积极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和待遇,并对司法所全部实行垂直管理。全市146个司法所已落实中央编制122人,占中央编制82%,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8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91%。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司法所重点投资的大好时机,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市司法所建设领导组组长柴林山副市长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实际问题。市、县两级司法、发改委、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积极配合,紧密协作,乡镇政府全部无偿提供土地办公室设施等配套资金。国债投资37个司法所,我们实际完成了42个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40%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达到规范化标准,组织机构基本规范,制度建设基本健全,职能作用基本到位。
三、以“三建四联”为主导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人民调解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筹备建立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我们积极努力,多方协调,组织建立了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焕发青春,绽放出耀眼的光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