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参见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现代城市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是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注释:
【1】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欠薪'仍在困扰农民工”,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6日。
【2】2005年9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定位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经授权集中办理农民工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现有专职律师15人,每办理一个案件,市司法局给予500-800元的补贴。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0日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的采取当天立案、提前安排开庭、不预交诉讼费等多项举措,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意见》属于地方性审判指导意见,发挥的作用有限,且这些意见属于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缺乏诉讼程序支持,难以得到有效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