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先后已成立了200余家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仲裁还未能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因此,如何大力推进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长沙会议上提出:“发展我国的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全国仲裁界实践的结果,认识的深化,也是先进经验的深刻揭示。”笔者认为,这一讲话准确定性了仲裁发展的本质。仲裁机构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将仲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融入一起,了解市场经济的动向、规律和需求,树立市场化的观念,才能使我国的仲裁得到全面的发展。为此,笔者想将广仲在近几年融入市场,深化发展方面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做一总结,以求教于同仁,共谋发展。
一、仲裁机构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今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活跃,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革新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频率相比传统的交易过程来说越来越大,交易的风险有所提高。在这种风险不断提高的交易环境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对于高效、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急切的需求。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因其所具有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信守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要求的特点,受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广泛重视和认同。因为,仲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的依法竞争,最大程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而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作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对市场经济的依法运行起着很好的润滑作用。
二、仲裁机构要树立市场化的观念。
仲裁机构的市场化,就是要建立市场观念,符合市场的规律,从市场的角度来谋划仲裁机构的发展,用市场的方式方法来推进仲裁工作,使我们的仲裁工作融入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当前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1]]仲裁机构的市场化发展之路也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然之路,其理由是明确的:
1.现代仲裁制度本身源于市场,是市场主体需求催生的产物。从现代仲裁制度的起源来看,商人们为了适应商品贸易的发展,为脱离封建及宗教势力的支配,自发组织了一些具有类似裁判权的机构,以仲裁的方式由商人自己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现代仲裁制度才得以产生。可见,现代仲裁制度天生源于市场,是市场主体需求催生的产物。
2.仲裁机构从本质上讲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融入市场经济。商事仲裁机构就是为市场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便利的一个服务机构。在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双方的关系就相当于商品交易关系。当然,由于仲裁服务标的——处理争议的特殊性,因此这种服务在具有商品性的同时,又具有了公益性,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不能单纯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服务的仲裁机构无疑也是一个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树立牢固的市场观念,融入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才能求得生存与发展。
3.仲裁制度特点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书面的仲裁协议(条款)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双方都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程序才能启动。仲裁的这一特点,使其具有了商品的性质,像一般的商品一样,是否被选择完全取决了服务对象的喜好,这就要求仲裁机构绝不能坐、等、要、靠,绝不能有任何的衙门作风,而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仲裁效率,增强竞争优势,以最优的仲裁团队、最好的仲裁产品、最强的公信力使仲裁主体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