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庭不提倡庭审诉讼化,不苛求法言法语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可以使用大众化语言。例如审理申请人王金梅与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时,王金梅未带任何证据即参加庭审,考虑到她不了解庭审规则,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下,一是要求其通知家人立即送交证据原件,二是将庭审前提交仲裁委的部分复印件进行质证,庭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即视为原件经庭审质证,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轻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另外,王金梅自己不懂法,又未聘请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知道怎么说,为此,本人改用大众化的语言组织庭审,最终让申请人王金梅顺利完成了庭审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案件得以顺利裁决。
2、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庭可以采取挂号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特快传递、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可以协商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如放弃答辩期,申请提前开庭等。在合并开庭审理刘某、陶某等七人与海南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郭某和张某于开庭前一天提出仲裁申请,并请求合并审理,考虑到郭某、张某从外地赶来,庭审时征求被申请人的同意,主动放弃答辩期,郭某、张某如期参加庭审,案件并得到妥善处理。这产做的结果是,使省纪委、省委政法委和从多当事人关注的案件得以按期开庭和裁决。
3、仲裁当事人权利比较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例如:选择仲裁机构,不受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的约束;选择仲裁程序、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开庭等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庭组成,当事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选择仲裁事项,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仲裁庭调解,并选择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而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审理海南某渔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时,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结案,但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很大,双方还要继续合作等因素,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同时,不要详细书写查明的案件事实。因当事人的请求符合《仲裁法》的前述规定,仲裁庭最终依其要求制作了裁决书,并在查明事实那部分只作简要概述,当事人签收裁决书后,均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