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送检的检材中,有“中药汤5毫升”,而在公安机关提取的证物目录中,却没有这5毫升中药汤的合法来源。所以,对于这5毫升来源非法中药汤的检验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
送检的检材有三样,其中,有被害人的血液30毫升。但是,在检验结果中,没有说明这30毫升血液不正常,可见这份检验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值得怀疑。
检验报告认为死者胃内容物及送检中药汤中均检出毒鼠强杀鼠药。却没有报告毒鼠强是有种什么毒药,它的化学名称是什么?产品标准是什么?使用规定是什么?药理毒性是什么?是否会致人死亡?致人死亡的剂量是多少?什么单位生产?什么单位销售?等相关问题。无法让人明白,死者是否因为毒书强而导致死亡。
检验报告采用排除法,排除了“砷、汞、氰化物及氟乙酰胺”四种毒物,那么是否只有这四种毒物可以致人死亡呢?是否还有其他毒物,为什么不对其他毒物进行分析,检验报告的这一做法明显不公正。
检验报告中体现的三个检验人没有任何的身份证明,不能证明他们是检验中心的检验人员、工作人员,还是法医系的学生,及他们是否有资格作出这样的报告。
辩护人注意到,《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上盖有写着单位名称字样的矩形印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是圆形,只有中心是国徽还是五角星的区别和直径大小的不同。《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上的“矩形印章”是不合法的,至少是不能对外,不能对社会发生效力。
综上,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鉴定结论,是一个事关人命的大事,它应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严谨性,它的任何微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无辜生命的牺牲。鉴于本案的《法医毒物分析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的诸多严重的失误,这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