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依法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85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事实”方面提出以下三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