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接受尹X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尹X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X在本案中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在寻衅滋事行为中经常也会发生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呢?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辩护人认为两罪有以下不同:
一、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七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要分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特定的伤害对象,并有明显的伤害目的,客观上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