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民诉修改前后的执行异议制度,发生了如下明显变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值得我们引起重视。一、救济主体范围有所扩张。修改前的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是案外人,这个案外人按照通说认为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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