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6年8月11日头版头条发表的通讯《走在乡间泥路上的司法所长》(配照片),刊出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模、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司法所长王立步,文中的第一句话是“整天穿着制服”,而《王立步在向村民宣讲法律知识》的照片上,清晰的出现了他穿着那熟悉而陌生的“司法行政装”。 之后,《人民调解》2007年9期发表的通讯《大山情怀赤子心》(配照片)刊出后,读者为文中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天桥乡司法所长王志荣对司法行政事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一腔挚爱所感动。感动之余,读者又不禁对发表的图文表示疑惑:封面中的2007年3月,王志荣成功调解一起劳务纠纷后,当事人表示感谢送去了锦旗,而照片上清晰的出现了他穿着那熟悉而陌生的“司法行政装”。让读者目瞪口呆的是,正文中的王志荣竟穿上了警服,授了警衔,当上了警察?这是怎么了?这是老王吗?这是一位乡司法所长吗?这不是在开玩笑吗?这在我国司法行政史,对于基层司法行政的待遇简直是闻所未闻呀?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公、检、法等人员一道穿上制服在社会上本应无可争议,公众均能接受。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发[1999]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因工作需要,司法干警应着统一制式服装。”《决定》出台后,湖南省县级司法局据此跑政策,好不容易于2003年自筹或者争取到财政资金,终于使县级司法行政干警着上了统一制式服装,解决了多年来“杂牌军’的形象,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然而,2004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要求,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为合法着装。之后,各级报刊(含《法制日报》)均在醒目位置公布了“非法着装,快脱!”,司法行政队伍的着装列上了黑名单。
王所长,你何时着上了装?是你们省里有特许令?是你们内部有规定?是你当了英模享受特殊待遇?是你着了装便于工作?还是你为了采访的需要?……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工作者,不禁为你的着装感到一片迷惘:我的同志哥啊,你到底司的什么法?!行的什么政?!
自从司法行政装被收缴后,的确给这些县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不能着装,每次和公、检、法一道执行“严打”任务时,被人戏说为“特工”和“伪军”和“地下工作者”,甚至被群众误解为是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着装,见义勇为时,被人误认为是“好事者”;不能着装,在乡村调解矛盾时,常常被人围攻、谩骂,甚至殴打等;不能着装,政法系统开会时,只能位置靠后坐墙角;不能着装,各种游行活动不得要什么县司法局的人参加……以致称呼都成了悬案:到底是政法干警、司法干警、司法长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司法干部还是司法同志等,都无定论。因此,有好些地方因为脱了制服而给本来就捉襟见肘,职能软弱的县级司法行政工作“雪上加霜”,带来了很多 “后遗症”:如政法系统中司法行政部门人头经费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的警衔或政法津贴原来就有的或正在申报的现在却吹了泡泡等。
更令国人不解的是:在2004年3月,和司法行政装一并定为“非法着装”的城管及交通等行业,如今又在公众的目光下名正言顺且毫无愧色的穿着上了装。 如今,面对在众目睽睽下,王所长却“非法着装”而当上了全国典型的尴尬场景。更为滑稽的是:现在,在全国好多有能力的省司法厅领导都为司法行政干警“洋相百出”、“五花八门”的“非法”着装,包括司法部的眼皮底下的北京市司法行政干警都“非法”着上了装。全国各地唯有司法部门各省、市各自为政,有的着装有的不着装!着的装又是“五花八门”,溃不成军。真是杀猪杀屁眼搞法各不同,没有一点有严肃性!2009年4月,湖南省司法厅下文:司法行政这一块也要着“行业装”,服装资金自筹。这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司法行政工作者的着装问题,到底是再次清理整顿,还是请司法部加大力度报请国务院批准再次着装呢?
“县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县、乡、村98%以上的民众无以回答,就是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数也难准确回答。查阅近几年各级主管部门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县司法局大致有9大职能。而这些职能千头万绪,很难找到一两个合适的词来概括;给自己的印象是“糠多嚼不乱”,给别人的印象是“模凌两可”。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除自身队伍建设外,或有名无实、或有事无名,或名不副实,没有一项主体资格的实质性职能。
1、“种他人之田,有事无名”。法制宣传教育是绝大多数县司法局头等重要的工作,但从政策上看,这是别人的“责任田”。中发[200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文件,在讲到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这说明县司法局只是当地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两个部门的其中一个。实际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自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央、省、市、县、乡四级成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只是多名办公室副主任中其中的之一。常治市发[2006]2号《常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规定,常德市司法局只是33个成员单位之一。由此可知,县司法局也只是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然而,从“一五”普法和“五五”普法实际工作看,县司法局主体承担了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无其名,有其事的奉献者。
2、“多头管理,名不副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是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是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为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法委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乡镇、村、居委会及社区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工作人员除司法助理员外都是乡镇、村干部和群众。为管理好刑释解教人员,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村(居)成立了安置帮教转化站、组。这两个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其主任是县司法局的主要领导兼任。上述两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中心五网络”建设和综治“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每年由县综治委对乡镇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了“四权”上收,但是双重管理:县司法局管理业务工作,发基本工资;乡镇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发津贴和办公经费。实际上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2007年,湖南省桃源县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由县财政保障,整体招聘了54名法律工作者从事代理司法员工作。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公等因素,司法员队伍中“人心思迁”的问题依然存在:1996年通过招考,进了8人,目前仅留住了2人;1997年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中转入4名,目前仅有1人;2002年通过公招,又进了6人,然而,有3人工作不到1年就调到了其他单位,目前仅留住2人;2006年又从其他行政机关进了4人,然而2006年在全县的干部调动中组织部在司法行政队伍中又提拔了7人到其他单位任职。2007年,通过公务员招考,扩充了10人,然而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有1人被借调,另4人有出编倾向。今年,在桃源县司法局党组的努力下,又争取到了10个招录名额,目前招录工作正在进行中。不难看出,县司法局近几年来,进的不少,出编的也多,进进出出,造成了司法行政队伍留人难,留人才更难的被动局面。从湖南省安乡县看,乡镇司法所都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有的乡镇甚至没有正式工作人员,乡镇只是临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代替〉,这一名司法助理员有近90%的在政府兼职,有近100%的以政府包村和中心工作为主,业务工作日渐淡化。更让人大惑不解的是:从2006年开始,不知道什么意思,上面要求下面凑热闹一个乡司法虚报3到5人;本来乡里一个司法助理员有办公用房,可偏偏司法部争取资金,有限的国家财政指令性的分期拨六万元左右,3年内在全国新建司法所?可是,湖南省大多数乡镇的债务已经是债台高筑,又有什么钱为一人一所的司法所新修房子呀?!于是,六万元左右只能够新建危房呀!即使条件好的乡镇贴了钱修了司法所,反正一人一所的司法所修了又没有什么用处,乡镇只好挪作它用。再者,一个司法助理员离开了当地党委、政府,生活和工作就寸步难行。修一个人的庙,光水电油盐柴米等都无着落,一个人所出去办案及节假日,司法所由谁来保管呀?这不又成了一大不安隐患吗?现在好多县市在合乡并镇,好多司法所不是被乡镇变卖,就是人走楼空,变成一座空庙。司法行政岗位津贴,现在还是仍然执行1989年的每天0.6元的标准,一个月只有13.5元。司法部这个文件都执行了近20年了,而同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公安、检察、法院的津贴已经提高好多次好多倍了。
3、“徒有虚名,有心无力”。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是县级法律服务工作的主体,他们是人、财、物独立管理,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工作上与县司法局没有隶属关系。县司法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他们不能履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服务的职能,只是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向上级有关单位传递相关材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县司法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