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节性执行 对于积极还款但是经济条件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的还款贷款人应采取协调为主多渠道还款方式。
1.和解执行,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借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放弃部分贷款利息,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贷款。
2.资产执行,对无抵押财产或无现金支付能力,但有资产的被执行人,可要求法院拍卖其财产或办理以物抵贷。
3.抵贷返租,对于现金支付能力差但有土地厂房的被执行人,如果强制拍卖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可采取由法院强制过户,再将土地、厂房返祖给被执行人适用,待其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搬迁时再回收贷款。
4.第三人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收益而第三人有偿债能力的,信用社可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5.参与分配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应积极与该执行法院联系,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办理抵押、质押或留置的,可申请法院拍卖财产,优先偿还抵押(质押、留置)权人的债务后,以剩余资金清偿债务。
(二)强制性执行 对逃债户、赖债户、特别是贷款诈骗者要适用强制执行手段。
1.搜查住所。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根据民诉法规定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营业场所或财产隐匿的地方进行搜查。
2. 罚款拘留。对要求报告接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其实施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先查封再分割,第三人为自己利益和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都可以查封。以下四种行为,法院都可以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的;
(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执行人已经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第三人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直接支付的;
(3)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以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
(4)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经支付或全部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体制,使得纠纷诉讼彻底解决是困难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做到快审判,强执行。充分发挥特定审判制度的优越性,执行上有针对性且灵活多样,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情况下最大限度信用贷款的有效流通,从而更好促进农村信用经济发展,对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