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均能平等地获得律师的帮助,反映着一国司法民主制度的进步。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到了我国政府和社会面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哪里?当然应从规范律师的收费,合理确定律师的收费标准入手,但这又不是根本性的。
不可否认现实确实存在着个别律师漫天要价,随意收费的现象。对这一现象理所当然应予整治和规范。但我们应当看到就律师的整体而言乱收费毕竟还是个别的现象,通过整治,规范了律师的收费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能“请得起”律师了。因此规范律师的收费做为律师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常抓不懈,但切实为经济上有困难的普通百姓对律师的需求计,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
律师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工作者,其生存条件的优劣直接对其作用发挥的水平构成影响。因此国家在确定律师业务的收费标准时,理应保障律师有一个至少不为生计所虞的执业条件。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国人对拥有优裕生活条件的国外律师的了解、参照,还由于国内个别高收入律师的恣意张扬,更由于某些媒体的偏面宣传,社会已形成了我国律师已率先进入高收入群体的印象。由此降低律师的收费标准一度成了解决当事人“请不起”律师问题的话题。那么真实的情况究竟如何?不可否认随着律师涉足的业务领域的扩大,尤其是随着新型的商事、证券、金融、房地产律师业务的开拓,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地区确实出现了一批高收入的律师。但就占我国绝大多数的不发达、欠发达地区而言,我国律师在整体上不仅远未达到高收入的程度,甚至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律师为生计所困的现象。以笔者所在的合肥市2003年统计数字为例,本市市属所于该年度获得注册执业的律师为565人,全年律师创收额为2057.8万元,人均创收3.6407万元,扣除税款、注册费、会费和其他执业成本,以及缴纳了各项保险费后,即使事务所不留各项基金,能分到律师手中的可支配收入人均不足2万元。此人均收入虽
高于本市年人均可得的工资水平,但由于律师创收能力存在着巨大的悬殊,在上述全市律师的创收总额中有50%为占律师总数10%的律师所取得,因此占律师总数近90%的律师人均能取得的可支配收入并不高于全市的平均工资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律师的收入还低于此平均水平。作为省会城市的合肥市尚且如此,我省其他市、县律师整体的生存状况更不乐观。因此为绝大多数律师的生计计,为律师业的发展计,至少从我省的情况看,以降低律师现行收费标准的办法,以图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请不起”律师问题的解决,是不合理、不足取的,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笔者认为保障普通百姓不因经济上的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根本的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已产生较大的影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应社会的需求,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到位,以及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的财政拨付不落实、不到位呈普遍性、持续性,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因长期经费缺乏难得进展;其,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规定为律师的义务,相当一部分地区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对律师形成依赖,加之前面提到的经费不落实,律师承办此类案件不仅是无偿的,而且还时常贴费,由此致原本应为政府的援助变成了律师援助;再,由于律师长期被指派承担此类无偿的,甚至还要贴费的案件,在客观上挫伤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他们精力的投入,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另外还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在受援的范围上不仅对受援的对象作出了限制,而且还对受援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限制,致相当一部分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某些需要律师帮助的案件中得不到援助,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笔者认为:①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确立多年,国家《法律援助条例》业已颁实施的今天,任何不履行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义务的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否则法律援助工作难有进展,甚至会形同虚设;②法律援助是国家援助、政府援助而非律师援助,无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只应是律师道义上的义务,而不应当成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法律援助的本质特征并不是由政府出面指定律师无偿为经济有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由政府出钱为他们聘请律师,即由政府为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向律师“埋单”,不体现这一特征就难以保护律师从事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就难以保障律师在从事此项工作中的精力投入,从整体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就难免成为一句空话;③法律援助范围的确定只应对受援的对象作出限制,不应对受援的案件性质作出限制,凡是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不论其面对的是何种诉讼其均应获得援助,否则就不能全面达到通过法律援助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目的。至于受援对象最终因某一特定的案件获援而取得了某些特定的财产利益,完全可以让其事后补费,如此不仅能让他们事前获得援助,而且还可以以他们事后获利的付费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
总之,解决经济上有困难的普通百姓“请不起”律师的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是落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而当各地、各级政府能真正履行拨付法律援助经费的义务,当国家能够确立政府为受援对象向律师“埋单”的制度,当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不论面对何种诉讼均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当律师不再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看成是负担,不仅仅基于律师的良心、道义,而且还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积极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之日,才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名副其实,律师有偿服务与部分社会成员“请不起”律师的矛盾得以缓解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