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六种情形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范围,但由于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及职能的特殊性,要求侦查人员就上述范围都必须出庭作证,可能会无端加重侦查人员的负担,浪费有限的侦查资源。在某些特殊时期甚至可能根本无法执行,反而产生动摇法律权威性的不良后果。因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应进一步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例如,控方若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合法的,可以免去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侦查人员若能提供关于侦查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且该录音录像资料未经任何破坏、编辑、剪切、删除的,可以免去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由应当是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否则,可以免去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动乱、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等),可以免去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
最后,笔者想到了中国的“杜培武案”[14]和美国的“辛普森案”[15],这两个发生在隔着地轴相对的两个国家,结果却则好相反。它们曾经强烈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引起了我们对这两个国家司法制度、诉讼理念、价值观念的深思。从中折射出了我们自身的很多问题,而侦查人员、办案警察不必出庭作证就是其中一个。在我国,现在侦查人员大部分没有出庭作证,侦查工作拒绝法律检验和大众监督,侦查阶段处于保密状态。也就是这种没有透明度,没有公开性的侦查活动,这样的司法制度,滋生了诸如刑讯逼供、虚构证据等非法取证、伪证现象,以及更严重些的司法腐败等问题。可喜的是,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为之而付出努力;但愿适合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得以确立并付诸实践。
[①]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③]崔建坤:《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④]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⑤]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载《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⑥]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5期,第76页。
[⑦]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184页。
[⑧]郭宏鹏、江俊涛:《厦门公检法联合推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11]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12]储怀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13]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载《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14] 殷 红:《"杜培武案"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7月20日。
[15] 王达人:《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