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21、22、23条的规定并结合已发生案件的实际特点,可以将时间合法性答复涉诉案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完全不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2、部分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3、作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4、作出申请信息不存在答复引发的诉讼案;5、形式瑕疵答复引发的诉讼案。
在上述时间合法性答复的25宗案件中,部分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4件,以25件为基数(下同)占16%;作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2件即“北京养犬费信息公开案”[⑩]和“温州交通限速标示决策信息案”[11],占8%;作出申请信息不存在答复引发的诉讼案1件即“北京朱福祥信息公开案”[12],占4%;形式瑕疵答复引发的诉讼案2件即“乔某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案”和“彬县城关镇村民诉镇政府信息公开案”[13],占8%;而完全不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最多,共计16件,占64%,并且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也呈现多元格局:(1)以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7件,占28%;(2)以行政处理前的调查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2件即“汝城全国首例信息公开案”[14]和“华南虎照信息公开案”[15],占8%;(3)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法定主体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占4%;(4)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即“兰考高考试卷查分案”[16],4%;(5)以历史材料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4%;(6)拒收申请径直拒绝公开的2件,占8%;(7)直接以不属信息公开范畴且未说明任何理由的2件,占8%(见图表2)。
综上,在40个涉诉信息公开案中,真正对申请人进行了关涉政府信息实质性内容答复的,只有“部分公开答复”案中4件(“5博士诉湘潭市政府路桥收费案”[17]、“李某诉审计署信息公开案”[18]、“郑州准业主诉物价局经适房价信息案”[19]和“杨某诉区国税局信息公开案”[20])和“方式瑕疵答复”案中的1件即“彬县城关镇村民诉镇政府信息公开案”的口头公开的信息,共计5件,占40宗案件总数的12.5%。如果将这5宗案件答复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意避重就轻、隐匿信息要点的因素考虑进去,信息答复的期望值至少打五折,那么,以40个案件为基数,信息公开率只有6.25%。这种极低的信息公开率是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件高发的最基本和最内在的原因,也反应了一年来行政主体的信息观念和公开意识并未因《条例》的正式施行发生实质性的可喜转变,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和社会透明度的大幅度提高仍需时日,而“信息公开愈多,问题暴露愈多”成为了信息公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博弈的焦点和中心。其实,这种只言片语的公开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倒会使事情更具神秘色彩,让申请者的主体感更差、困惑更甚。可见,“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21]因为,不完全的信息公开就是行政机关在制造和散布谣言。
同时,以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的案件共计7件,占40件总数的17.5%。而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案件除了上述时间合法性答复中的“兰考高考试卷查分案”一件外,还有诉讼中在法院协调下获得了“申请公开文件属国家机密,不在信息公开范围”书面答复的“张积年诉建设部案”[22],共计2件,占40件总数的5%。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案件共9件,占40件总数的22.5%,接近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这种比例状况表明:其一,在统计中,尽管依申请信息公开案中还没有发生以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案例,但是《条例》第23条已经成为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依据和挡箭牌。或言之,申请人获取公共信息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条例》第23条中三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任意扩大化解释;其二,尽管学界在借鉴国外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一致作出了国家秘密条款会成为信息公开拦路虎的假设,可是法规的中国实施逻辑却使问题引向了别样的真实,即商业秘密才是行政主体拒绝信息公开的常见借口。这暴露出如下基本事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并不比信息公开观念更强!其实,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日趋复杂,商业秘密的甄别方法和评判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显得越来越重要。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拒绝公共信息披露的最通常理由就是商业秘密。[23]
在作为研究对象的40个涉诉信息公开案中,申请的信息类型分布状况为:(1)有4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企业改制信息,占10%;(2)有5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行政税费信息,占12.5%;(3)有5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行政给付类信息,占12.5%;(4)有14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房地产动迁补偿类信息,占35%;(5)有2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行政许可信息,占5%;(6)有3个案件申请公开的是公用企事业服务价格信息,占7.5%;(7)其他信息类型的案件共7宗,占17.5%,它们分别是——申请公开事件调查和鉴定结果的“华南虎照信息公开案”,申请公开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信息的“王某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开案”[24],申请公开监督检查信息的“乔某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案”;申请公开体检规定文件的“刘某诉北京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案”[25];申请公开道路标示决策信息的“温州交通限速标示决策信息案”,申请公开教育类信息的“兰考高考试卷查分案”,申请公开环保类信息的“珠海律师诉环保局信息公开案”[26](见图表3)。
从申请公开信息类型的统计数据上看,我国信息公开争议目前呈现出如下现实特征和发展趋势:其一,申请公开的基础动因还主要不是民主政治参与的需要,信息公开争议与民众最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息息相关,并且与民众基本生活需求联系越紧密信息需求越大、争议发生率越高。因此,在目前甚或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众的信息需求还不是“政治参与民主型”的,而是“生活需求实用型”的。申请者对房地产类信息的迫切公开要求、对优抚、扶贫等社会福利类信息的密切关注、以及对公共企事业服务价格波动的高度敏感,都是这一特点的有力证据和突出表现。可见,知情权之于中国公民主要是工具性的权利,还不具有成为独立宪法基本权利的现实基础,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该种状况不会有多大改观。其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指向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依申请信息案紧随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而不断聚结和流变,这从房地产类信息案件一枝独秀、独占鳌头,就可见一斑。因为,当下中国普通民众最痛恨的是土地的掠夺式征收(用),最不满的是房价的泡沫性虚高。其三,尽管我国信息公开案的流向相对比较集中,但也表现出了信息需求多元化的显著特征,不仅出现了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化处理的“赵某诉平阳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案”,甚至还出现了将信访和举报转化为信息公开案件处理的情况,前者如“张积年诉建设部案”,后者如“乔某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案”。最后,就未来的发展趋势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改制类信息的社会需求会逐渐降低,而民众对教育类信息和环境类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从而成为信息公开案件的高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