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予以了肯定。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而新闻媒体也在追求着公正。但实际上,两者所追求的公平是有差异的。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媒体体现的是自身或公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⑦]。法律和道德上“公正”的差异,在某种导致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
要平衡这一对通常被视为不可调和的矛盾,不能仅用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来解决,而需要媒体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的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新闻法之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缓和这一矛盾冲突:
一是增强双方的理解、协调和合作。从媒体方面来说,应首先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的合法手段。在对司法工作进行报道时,不能侵犯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要把握报道的平衡,坚持客观真实。既要监督司法公正,也要使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知识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特点,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对某些司法腐败现象的“曝光”,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失去最基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也应自觉地接受媒体的监督,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把司法活动置于公众面前,减少其神秘感,使公众增强对司法过程的了解。一种积极、合作的态度,有利于为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营造一个好的氛围。
二是要规范媒体的报道机制。舆论监督社会,但舆论自身也需要监督。媒体在对案件进行采访时,应限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用语应规范,内容也不能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新闻报道也不能超越司法程序,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因此,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宜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或发表评论。同时,庭审采访必须服从法庭安排,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记录、录音、摄像、转播庭审实况等。如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以上原则有所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相关采访权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是要建立起司法机关的内部宣传机制。司法机关应认识到司法宣传的重要性,建立起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统一案件信息公布渠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的内容,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实的真相或诉讼的进程。同时,还应规范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不泄露审判秘密,也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单独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新闻自由、个人和法人的相关权利以及司法独立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由于它们之间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了冲突的产生。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新闻自由,实际上就是用法律的观点来看待新闻自由对其他权利的侵犯,用法律的方式来平衡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冲突。正如在前文中引用的贺卫方先生的那段话,“在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对更广泛的利益有益的平衡。”
[①]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版, 480-482页。
[②] 冯宇飞著:《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载于《新闻战线》, 2002年11期, 36页。
[③] 徐显明、齐延平著:《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1998年版, 28页。
[④] 曹文杰、刘凌轩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从促进司法公正的是交谈媒体监督机制的构建》,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⑤] 冯宇飞著:《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载于《新闻战线》, 2002年11期, 36页。
[⑥] 贺卫方著:《传媒与司法三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⑦] 陈力丹著:《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与构建》,载于《新闻界》,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