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或者是继父母的家庭中,因为青少年在发育过程中天性里所需要的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导致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必然承受较多的苦闷和心理的孤独,所接受的亲情贫乏,有的甚至因为缺乏家庭温暖流浪街头,如何去爱他人以及以应有的善意乐观心态去看待他人的正常人格也往往缺乏,同时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难以形成,在遇有挫折往往表现出对环境和他人的仇恨、冷酷或者无所适从,这类青少年倾向于在同龄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中寻找温暖,当出现犯罪诱发因素时,容易走上犯罪道理。所以亲情因素在青少年的正常发育过程中必不可少,在缺失后,有的青少年较为自闭,沉闷和敏感,有的则性情冷酷,做案时表现出极端残酷和暴力。这类青少年在成长中最缺乏的是他人的关爱和温情。
第二,极端贫困的家庭。这些家庭主要是较为贫困的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家庭。这些家庭因贫困往往造成其子女较早辍学,同时父母家人的悲观情绪较强,孩子受其家庭环境和气氛影响,很多同样有悲观心理阴影,会认为社会不公平,并且对社会上的富裕群体或有仇视心理,由于缺乏正常文化教育,他们生活的家庭对社会的参与程度较低,他们遇到挫折时不能朝积极向上的方向考虑,不能培养乐观的人生态度,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后,男的青少年多半以行窃、诈骗、贩毒等财产型犯罪主,一些女性青少年则从事卖淫活动,而且这些人由于文化较低和积极向上心态的缺乏,对他们的改造教育的难度也大,反复犯罪的占很大比例。这些青少年较为需要的是社区的经济帮助以及积极向上乐观人生态度的培养。
第三,经常受父母打骂或虐待等教育方法不当的暴力型家庭。由于经常受父母的打骂或虐待,得不到应有的关爱,这类青少年在父母的打骂中容易产生极强的抵触情绪和怨恨心理,情绪波动往往会很大,很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往往缺乏应有的涵养与忍让,容易发生暴力攻击行为,并因此成为习惯性暴力犯罪者,而且其暴力行为往往不计后果。这类家庭的青少年在犯罪时较第一类家庭的青少年往往更具暴力性,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如果能适时给予必需的关爱和温暖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冲动、暴力型人格的形成。
第四,极端溺爱型家庭。这类青少年由于在家庭中一直处于“中心”位置,缺乏培养其与他人合作共处的环境,而且因为家庭的溺爱,所以他们对他人的权益往往缺乏平等尊重的心态,性格中多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这类性格的青少年,在进入社会后,很容易以任性和自私的心态不顾他人的权益、甚至会违犯道德、法律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即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也在所不惜,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考虑,多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或称王称霸为祸一方。对于这类青少年,对他们在成长中进行与他人如何正常交往的教育和尊重他人观念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父母等主要家庭成员在社区内形象不好的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指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反社区道德的行为导致其家庭在社区经常受到他人负面的评价,这些家庭的儿童往往因为父母、家人经常受他人负面的评价,从而导致这类青少年从小就产生自卑意识,对周围环境有很大的排斥和躲避心理,往往形成心理自闭、自卑人格,严重者会形成孤僻、暴力的变态性格。这些家庭中的青少年需要对他们正常社交的鼓励和能力的肯定,让他们体会到他人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会有助于他们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