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呼声渐炙,人民陪审制又从淡忘的视野中显现出来,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应当保留。二 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已走完了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为应在正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在上述的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尽管人民陪审制存在着许多缺陷,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它。我们应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新方向,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在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事实上,我国陪审制度今后的改革方向,应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制加以确认,对包括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陪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信赖。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责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所以立法上应当制定一些与人民陪审员职责相当的豁免权。
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做出刚性规定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陪审的“法定陪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被告人请求适用陪审的“请求陪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4、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对其监督、管理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管理相衔接。首先,应列入人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范围;其次,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第三,由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另外,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必然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所以立法上还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贴标准及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程序问题。
(二)实践中,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我们还可以选择性地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例如:陪审员不再以个人的身份陪审案件,其陪审活动应为陪审团的具体行为;陪审员的职能应集中到案件事实上,即:这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法官则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这一案件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条款。这种分工不仅明确了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也打破了过去那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联合”审理案件的混乱局面,有力地规避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陪而不审”的尴尬状态。当然在引进西方先进制度时,我们应注意密切结合中国的国情,要避免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全盘西化。
(三)人民陪审制的改革、发展还离不开一个重要因素??宣传。我们在赞叹西方陪审制度先进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西方的陪审制是经过漫长岁月的演变和发展而来。从陪审制的变迁史上可以看出,作为司法民主的一项具体制度,其在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是需要长期的民主传统的培育和沉淀才能实现的。我国的司法民主传统还很缺乏,实行陪审制的历史又非常短暂,且一直都没有摆脱“工具”的角色。所以在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司法民主”的宣传,使“司法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其意识到人民陪审制对于民主司法的重要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能以一种“主人翁”的心态参与到庭审中,积极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也使人民法院能够从各方面更加重视人民陪审制。
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特别是现在,人民陪审制改革已经跨出了第一步,这一步既是开端,也是关键,各级法院都在探索人民陪审制的新道路,我们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进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使其在未来的司法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