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依法执行是保障执行效果的最佳方法。执行人员要能够熟练适用各种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以法律和智慧保证执行效果。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必要的时候,可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对阻挠执行的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依法保证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二)是大局意识。在执行过程中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全县工作大局,服务于、服从于全县工作大局。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案件的办理情况承办人员要及时向院庭长汇报。法院也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和上级法院报告,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提高执行技巧,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和风细雨,解决纠纷兵不血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自动履行率。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要注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综合协调能力。要积极协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执行工作。要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对本院不能或不宜执行的案件,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交叉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眼观四路,协调八方。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能从容应对,准确把握和控制局势。要增强执行人员抵抗各种干扰的能力,自觉地、策略地抵制各种来自法院内外的干扰因素,秉公执行,依法执行。
(六)是提高执行技巧,创新执行方法。一是可是建立执行“黑名单”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执行难的形成与社会诚信的缺失密切相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解决执行难“釜底抽薪”之计。充分利用法院的优势,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执行“黑名单”,将其信息定期公之于众,让其曝光于世。并将“黑名单”通报工商、税务、金融、边境管理等部门,并依法提出“执行司法建议”,限制其经营资格 、融资资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让不守诚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得不偿失,寸步难行。二是要充分发挥执行申请人的主观能动性。要依法规范执行申请人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依法告知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使执行申请人明了执行风险,主动积极地履行自己应有的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义务,保证个案执行效果。三是要动员全社会参与执行活动,可通过公开悬赏、征求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方式,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活动的方式,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以提高执行兑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