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保障安全,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司法的价值目标所在。法官作为个案的裁判者,就要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进行平衡性思维,对已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必须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识和思维能力,在原、被告对簿公堂时听取不同意见,进行反复的权衡和比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处理情感因素,从而作出确定性的选择。4这就是法官的中立,即不断地从当事人对立的意见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
法官进行平衡性思维需要严守中立,树立法律规则至上的信念。如何能做到严守中立?司法中立的一个要求就是要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应当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非因当事人的要求不主动干预,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无偏袒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不主动介入任何争议,始终以一个“正义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保持主体中立;应处于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保持地位中立;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方式驾驭庭审,保持庭审中立。在司法活动中分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时,法官如何能做到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变得很重要。法官作为审判者不得在庭审外以任何方式与当事人双方有所“亲密接触”,以避免受一些心怀叵测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晓利动情的影响而丧失中立立场;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平等地对待控辩或诉辩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意见,尤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诸种请求或主张应予以同等的重视。
法官在严守中立中应消除司法活动中常常出现的心理定式的影响。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中法官会获得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形成一些对当事人诉讼观点和法律事实先入为主的看法,这就是心理定式,即心理学上所讲的首因效应。这种心理定式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证据判断和当事人诉讼观点的采纳,但法官自己不能自知。造成“既使法官在客观上有良好的愿望和公正的品质,但由于其心理定式的影响,也会有一种自然倾向”,“很少或根本不可能从另一角度对同一证据进行审查,因此非常不利于发现和揭示证据中的矛盾”。5而中立的思维能够保障法官在做出裁决前用同等的标准衡量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接受或者驳斥当事人的诉讼观点,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
法官在平衡性思维中应保持独立。法官作为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唯此才能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判,而保持中立的前提条件是坚守其独立性,独立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独立地审理案件,独立地承担责任。保持独立,法官必须树立法官之上没有法官的观念,即使是领导者也不能利用行政上的管理权,直接干预法官的裁判行为。在对待专家意见的问题上,法官同样应保持独立。现有法官队伍由于素质、体制的局限,大多数都不可能成为专家,面对复杂的案情,纠缠的法律关系、法律指定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以及法律的滞后等,法官不仅会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予以关注,而且还常常主动咨询专家的意见。专家意见无疑会促进司法公正,但法官对专家意见应该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能完全迷信专家,被专家意见牵着鼻子走。正确的做法是结合具体案情,吸收专家意见中的合理部分。6
总之,法官只有真正做到严守中立,保持独立,进行平衡性思维,平衡各方利益,恢复已失衡的社会秩序,才能保证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