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书记员的职责最主要的就是庭审记录和案卷整理。另外,宣布法庭纪律等庭前程序性工作和开庭时法官临时交办的工作也可以由书记员来完成。除此以外,书记员不承担其他工作。这样就使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泾渭分明,便于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责任落实和科学管理,有利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分工协作。
二、大力推广法官助理制度,解决好法院现有书记员的留任与转任。法官助理制度是各国法院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是人民法院改革的必然步骤。法官助理制度已在一些地区的法院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应当进行推广。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后,对于现有书记员中合乎法官助理条件的,经选拔、任命,可以转任成为法官助理,不再担任书记员;对于暂时不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留用为书记员,待条件符合时再转任。这样既可以使优秀书记员脱颖而出成为法官助理,又可以暂时留用部分比较熟悉工作的书记员带领新聘用的书记员开展工作,避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取消书记员最高职级的设定,单列书记员职数。建设适用未来审判工作需要书记员队伍,需要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速录技能和档案制作能力,还需要书记员对业务工作的熟悉。因此,高层次和长期聘用的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财富。最高职级的设定对吸引高层次书记员和书记员队伍的稳定都会起到消极作用。新招录的书记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却要挤占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数和职级,这会影响法官的职级评定,于情于理都不符合,因此,必须单列职数,取消最高职级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