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它标志着中国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法官队伍职业化时代。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
职业化意味着人们在工作中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的思维模式。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指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的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使法官群体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成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信仰的职业整体,并具有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职业化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和四个方面的要素。
1、法官必须由具有专门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安定息息相关。法官是国家公权的行使者,是一个具有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国家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和执法形象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而法官要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必须具有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相称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信仰、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2、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一是要求法官按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运用拥有的技能和手段,以专业化的法律语言、行为和思维方式,在严格的规定约束下,公正高效、文明地履行好法官的职责;二是国家和社会要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职业权力,不得要求法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不得干涉法官的正当审判活动;三是对法官实行专门的管理。国家从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出发,建立健全和保障法官独立裁判的制度,从而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1、充分的法律保障。充分的法官保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质保障,即提高法官从业资格的标准,保证法官队伍学术背景的高层次、专业性;二是身份保障,即法官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审判权;三是经济保障,即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
2、成熟的司法概念。一是具有完善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二是以普遍性为原则,特殊性为例外。以普遍性为原则,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减负提供充分的理性预期;特殊性则要求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法官应本着平衡的精神对案件作出妥当的处理,体现出法官对个别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三是程序优先。对法官而言,程序本质既不是形式性的,也不是实体性的,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的。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维护个人利益,以两者之间充分的过程性交涉求得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四是判决理由必须公开、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个人判断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
3、具有优秀的人品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越强烈,就越能在解释和运用法律过程中自觉地依据职业义务与责任准则进行自我评价,更为自觉地尊崇、奉行法律,刚正不阿,当事人就越能感到司法的公正。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正。公正有效率地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于法律,超脱于各种利益之上秉公执法;三是敬业。对于法官而言,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职业手段,更是造福于人民的崇高事业;四是廉洁。法官要忠于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崇高的法律权威,在任何时候都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五是克制。法官应对自身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情感和冲动予以克制,始终保持清醒和理性。
4、有力的职业责任监督制度。在法官的法律信念中,有关司法职责的信念应当成为法官的核心信念,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观念来判决,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该与法治的要求相互协调一致。但是仅仅依靠法官的自律意识,在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及文化传统下无法保证法官能够真正地履行好自身的职业责任,还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减少法官权力的扩大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其重大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要求一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其职业道德素养、法律运用水平和专业知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人民法院要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一方面要通过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活动,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精神,要达到这一目标,客观上对法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特征,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使法官高知化、专业化、职业化,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才能有效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在日益扩大,审判任务与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三)法官职业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官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审判也不是一般公务性活动,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确保“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有赖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民主地行使审判权。长期以来,由于对法官的职业特点和专业性认识不足,不注重加强法官的职业建设,以致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气质和职业操守,这些“病源”与其他“病菌”互相渗透,彼此诱发,在审判工作中产生一个难解的怪圈。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别法官审判案件时恣意妄为、徇私枉法;有的长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效率低;还有个别的不仅职业能力较低,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都存在问题;有的对当事人态度简单,缺乏耐心,作风不踏实。要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就必须走法官职业化之路,使法官具有与审判案件相适应的良好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形成有利于法官充分、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机制。
(五)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从总体上看,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公正司法,忠诚于人民的审判事业,但与新形势下的要求相比,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法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化素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期待也远远高于一般人。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人们普遍的期望,不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很难完成司法工作。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岗位培训、专项培训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抓好学历教育。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走人才强院之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具有良好职业形象的法官队伍,这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六)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惟一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的眼里,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看成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众化职业,导致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院队伍中来,给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队伍建设工作工作造成困难。如果医生不经过专门职业训练,不具备专门的医疗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就去给病人诊断、开刀做手术,不但治不好病,还会将病人治残,甚至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法官好比医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职业道德、职业宗旨,就去审判案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就会滥用司法,造成错案。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端和当事人的心灵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又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有力保障。
三、法官职业化的特征
立足于职业化思维的基础上的法官职业群体具有显著的特征,而这些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同质化
所谓法官同质化是指法官群体在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共通一致的趋势。法官同质化的内涵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官职业价值共同。法官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价值取向的评价和选择;二是法官职业行为共同,法官对正义的追求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运用法律的方法去实现的;三是法官职业道德相同,这是法官拥有的人格魅力,从事公正审判并获得社会信赖的基础和源泉。
(二)法官专业化
所谓法官专业化是指法官的职业群体内部成员具有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审判能力,法官队伍都具有共同的一致性即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进而带来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发挥,有利于提高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具有相当的法学理论修养;二是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三是法官具有特定的思维方式。法官的审判活动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是法官专业化的一个突出特征。
(三)法官技术化
所谓法官技术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运用程序规则的能力,具有熟练的驾驭庭审的能力与技巧,并通过一套高度技术化的法言法语,既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又能够带来法律运行的效率,避免社会成本的浪费。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二是法官具有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三是法官具有良好的总结与积累司法经验的能力。
(四)法官独立性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于法律,超脱各种利益,秉公执法,法官独立是司法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保证社会理智的公正行使。法官独立有以下内涵:一是法官选任方法;二是法官权能保障;三是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选任事关法官任职资格以及社会对法官地位及法律权威的认同度,是法官独立的内在动力。法官权能保障主要是法官在执行职务、行使审判权时应具有的独立能力。法官职业保障主要是在于法官职业的获得、保持和生活待遇的规定。通过多种制度以保证法官的良好素质、较高地位以及职务的稳定性和专门性,才能赢得法官的真正独立,并最终赢得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权威,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信仰。
(五)法官中立性
所谓法官中立性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官中立由司法权威的特性所决定,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是极为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官在诉讼关系中的中立地位;二是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的中立性表现;三是法官在处于各种权力与利益压力之下的中立态度。
(六)法官消极性
所谓法官消极性是指法官应具有适当的被动性,竭力避免法律活动世俗的倾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主动追求诉讼,尊重原告诉权,严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受世俗价值左右,保持自我相对独立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应避免抛头露面,避免参与公益性活动。法官的消极性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性所决定的。如果法官过于积极主动活动,将会导致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相混同,使审判依据多元化,甚至因某种需要而牺牲法律,失去法律运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平等性,最终丧失法律权威。法官消极性表现为,一是严守不告不理的立场。原告以谁为起诉对象以及放弃谁的起诉,这是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围,诉权具有程序发动的主动性,而审判权处于被动、中立地位,审判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为裁判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审判权的公正性;二是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可能影响法官中立的其他职务,以保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干扰,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三是法官应尽力避免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法官过多的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性活动,在进入法律程序中,很难从这些背景中超脱出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