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讨论中,许多意见集中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讨论,而对归责之后的责任分担原则却少有人问津。所谓责任分担,是指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将责任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在国家机关和私人之间加以分配。《国家赔偿法》第八条关于“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先予以赔偿”的规定,都涉及到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责任分担,对于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却没有规定。实践中,国家侵权行为和私人侵权行为竞合致害大量存在,国家赔偿法应对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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