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国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看,国家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明确国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正确认识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关键。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具有综合目标的政治、法律实体。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须设置各类国家机关,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来说,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代表;从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国家机关的代表。因此,国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经国家特别选任而产生的关系。关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其中“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一体化”和“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的观点,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接受。11按照这一观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管理公务过程中,与国家具有同一性。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并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国家机关的身份出现的,其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切后果都归属于国家。这里的职权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就是说,国家既要承担合法行为的后果,也要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因过错而实施了职权违法行为,但这并没有改变该行为的性质,它仍是一种国家行为。
其次,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看,国家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绝对权力服从的观念。现代社会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从平等者的角度而言的,而是说国家行使权力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职务时,即产生了国家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产生的也只能是国家与特定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即只能由国家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一个社会的现实秩序都是通过一定方式分配权利、义务而形成的既定状态。因而围绕权利、利益的冲突也就不只是对个体主体的侵害,而是表现为对整个原有的社会秩序的侵扰。12冲突的存在产生了国家对权利救济的结果,恢复现实秩序与提供权利救济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权力的滥用也是社会自身冲突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个体之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社会与个人之间、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民主国家的基本任务或者目标之一,就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害。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国家有责任惩罚侵权人并使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当国家侵害到人民权利的时候,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其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任务。从这个意义层面上来讲,国家赔偿的责任应该是公法责任和国家自己责任,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 陈敏.行政法学总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2】 马怀德.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 曹兢辉.国家赔偿法实用.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4】 郭民瑞.民事责任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5】 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6】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88年版
【7】 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① 作者简介:王卓,江苏常州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② 陈敏:《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7页。
③ 马怀德:《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④ 曹兢辉:《国家赔偿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1-52页。
⑤ 曹兢辉:《国家赔偿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4页。
⑥ 曹兢辉:《国家赔偿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3页。
⑦ 郭民瑞:《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⑧ 李建华:《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20页。
⑩ 参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
11 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2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