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将七个儿女抚养成人,不料在最需要子女照料的耄耋之年,被本该和老人最亲近的四儿子故意弃之街头,导致84岁的腾老太最终抱憾而终。这起发生在2007年10月间的遗弃事件,因严重违背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经闸北检察院审慎调查,决定以遗弃罪对这名不孝子实施惩戒。昨天下午,现年54岁的涉案人王扣玛,被闸北法院一审宣判入狱一年六个月。
腾老太原本家住本市七浦路427弄,2006年10月,因动迁,老太分得了27万元的动迁补偿款,此后就一直和五儿子一起生活。2007年6月,老太的四儿子王扣玛找到了弟弟,提出自己是离异独居,要将母亲接回自己在江苏路的住处一起生活。但同时,王扣玛一定要弟弟将母亲的27万元动迁补偿款交给自己。
当年,腾老太已经是83岁的高龄,按照民间传统,如果老人搬入四儿子的家中,也就意味着王扣玛将成为老人七个子女中,负责陪伴母亲度过晚年的最亲近的家人。自然,老人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也将更有利于他。
起初,王扣玛的提议并没有得到弟弟的认可,兄弟俩为了母亲的赡养权还惊动了派出所。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弟弟作出了让步,同意让老母亲跟随王扣玛生活,王扣玛也信誓旦旦地表示,将全心服侍老母亲安享晚年。
根据派出所的调解,王扣玛从弟弟手中拿到了27万元的动迁款和老母亲的医保卡、身份证和工资卡。但钱一到手,王扣玛便称自己经常要去外地,不能照顾老母亲,又将老母亲送回弟弟的住处,却不将之前获得的钱款和老母亲的“三证”交给弟弟。
对此,王扣玛的弟弟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兄弟俩在母亲的赡养问题上,从一开始的相互争夺,又演变成了反复推让。结果,王扣玛因为明显理亏,最终未能将老母亲“让”给弟弟。
2007年10月11日下午5时,王扣玛以对动迁款的数额有疑义为由,鼓动老母亲到市政府门口反映情况。但当他将母亲送到人民广场后,却借口买烟自行离开,留下腾老太一人独自留在街头。当晚6时左右,经人民广场派出所联系,老人被闸北区北站街道暂时安置于海宁路上的一家旅社内,并特意安排两名社工人员悉心照料。同时,街道工作人员多方联系腾老太的子女,要求他们将老母亲接回赡养。但王扣玛始终不愿露面,其他子女们纷纷提出,母亲的主要赡养义务已经连同她的动迁补偿款一并转移给了王扣玛,按理应当由他将老人接回。就这样,腾老太一人在旅社里孤独生活了80余天,2008年1月5日下午,老人因心脏病突发抱憾而终。
这起罕见的弃母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今年9月26日,经过审慎调查,闸北检察院决定以遗弃罪,对54岁的王扣玛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扣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不承认,他辩称自己在事发当天确实是因为去买烟才和母亲走散,发现母亲走失后,他还在附近一直寻找到晚上七八点钟,所以不构成遗弃罪。辩护人也提出,有其他证据显示,王扣玛平时对母亲是尽孝的,他在主观上没有遗弃母亲的故意,腾老太当天的情况应该是走散而不是被遗弃。而王扣玛并非老太唯一的扶养人,不能因为动迁款由他保管,就认定王扣玛单独负有扶养义务。此外,北站街道在看护腾老太的过程中未通知到王扣玛,老太因病猝死与王扣玛的行为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综合相关证据,法院审理认为,王扣玛在将老母亲送到人民广场后,以买烟为借口将其遗弃,并在之后的80余日内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寻找措施,应认定其有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同时,王扣玛与腾老太共同生活,系直接义务人,首先应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其为牟取更大利益,将母亲遗弃的动机卑鄙,造成被害人无人扶养、心情郁闷并因病猝死,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据此,法院昨天以王扣玛犯遗弃罪成立,对其作出了刑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