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本次人大常委会三审,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明年6月实行———这本是法律界人士心照不宣的事情。然而,世事难料,修正案在跨入三审大门之后,意外出局,最终没有交付大会表决。这意味着,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还没有在各方达成基本共识。
不过仔细分析草案会发现,夭折也是情理之中,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一是依照草案,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只要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的结果,公安和检察院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审议中,有委员以近两年的重大事件为例表示反对。意见认为,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时,为了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在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如果在那种情况下,对所有错抓的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操作起来有难度”。但有人反驳,在此类特殊事件中,当场抓捕的人,一般至少都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免除国家责任,如果确实错抓了完全无辜的人,国家就应该老老实实地赔偿。
二是草案规定,决定要不要赔偿时,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一些委员不同意,认为书面审查不过瘾,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拥护草案规定者很不满,反唇相讥,“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三是草案决定赋予国家机关赔偿申诉权,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愿意赔,可以找上级法院告状。舆论认为,这等于给本来就不想赔的国家机关手里塞了个最好的武器,将使本来就无望获赔的受害人更加无望。若修改获得通过,这“温柔一刀”足以要了国家赔偿法的命,国家赔偿法将完全陷入到“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当中。
国家赔偿法不可能一时弥合这么多争议,没有因进入三审而顺水推舟地表决通过,虽属意外,但亦是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