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的;
3.在不存在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证据不足的;
4.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前提下,被告人时供时翻,甚至前后供述相差甚远,导致重要的定案证据无法确认和无法收集的,使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而作出的撤案、不诉的;
5.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等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的证据无法查清的;
6.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不一致,其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
7.拘留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经进一步侦查、审理证据不足的;
8.批准、决定逮捕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后经审理出现起诉、定罪证据不足的;
9.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可能或已经出现新的事实与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等。
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是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据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证据灭失或不可获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