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义务的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随着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由原来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卫生防疫机构拆分而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法定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食品安全事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可能涉及传染病疫情,同时要求处理部门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义务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为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查清事故原因提供技术支持。
第一是协助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疾病预防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着包括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措施。
第二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是研究疾病、健康和卫生事件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的方法学。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即通过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者三个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二代病例的发生。流行病学调查是判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也是公认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可缺少的科学方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可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评定、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发展趋势、预防控制等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