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关系重大,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苏丹红鸭蛋、“大头娃娃”奶粉、福寿螺、2008年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因此,本法在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食品安全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容易造成监管混乱和“各自为战”的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监管部门年度监管的重要指导文件。制定全面系统可行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统领年度监管工作,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作为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评估监管绩效时以完成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立的目标为标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更高的效率。各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监管领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管理的目标、重点、中心等,还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本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虽然职责分工、监管领域不同,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监管部门在负责制定、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时,除考虑本部门情况外,还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环节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