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为了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同时也为了惩戒有关责任人,使别人引以为戒,必须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第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时间。考虑到被污染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用具不易保存或者容易被毁灭,事故责任调查与事故应急处理应当同步进行。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就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对于调查报告的出具也应当有时间限制,要求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出具。
第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主体。本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有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因此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牵头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证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更为公正、权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如行政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为了减小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的阻力,进一步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性,本条还适当提高了层级,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另外,如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这主要考虑到凡是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社会影响很大,更适合由中央层面的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不好确定由哪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责任调查。
第三,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内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应当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这里“事故责任人”不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