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排除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故情况。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第四,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对于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的事故级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