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事先指导方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的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是一项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依法履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并对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相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作了规定。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包括: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考虑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特点,本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负全责的职责,规定其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总负责,有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既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又要做好本地的应急预案与上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既要符合实际,又要统一实施。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形成全国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一分子,从源头上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不允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隐瞒事故,而是要求企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后果的扩散。